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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
时间:2012-07-25 阅读:2201次
三部委联合公告
2012
年
6
月
29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自
8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
2012
〕
38
号)
改革的主要内容
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提升监管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
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贸易收支极大便利
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
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
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
A
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
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名录管理
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首先需依法向外汇局提相关下材料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后为企业开通监测系统“企业网上业务”(即监测系统企业端功能),并告知企业业务管理员用户(
ba
)初始密码。
材料要求:均需要提交易下所列
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
、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6
、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
辅导期管理
,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等辅
导,辅导期截止日期为从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
90
天,辅导期企业需在辅导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就辅导期内贸易收付汇及对应进出口业务情况向外汇局做现场报告。
系统登录
已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
领取企业业务管理员用户(
ba
)初始密码的企业,应尽快
通过互联网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
每个企业只有一个业务管理员
首次
登录系统需以业务管理员用户名
ba
和外汇局办理名录时告知企业的初始密
码(
办理网上业务申报的企业使用已有密码
)进入,修改密码后重新进入系统按企业实际需要创建若干业务操作员,并分配相应权限,实际业务操作中需使用业务操作员用户名和密码。
8
月
1
日
前已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需在
7
月
31
日
前确保系统畅通,企业报告等业务均要求企业在网上操作。如企业业务管理员因密码遗忘而无法登录系统,请致电
588454377
、58845348
凭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查询。
企业报告
对
预收、预付、延收、延付
等
贸易信贷
、
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
等
贸易融资
以及
转口贸易
、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
较大差额
、出口收入
存放境外
及进出口与收付汇
主体不一致
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企业需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
报告
。
企业报告
不及时、不准确
都将影响企业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匹配的准确性,从而
影响
对企业的
分类结果
。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A
类企业除法规规定的退汇等业务外,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B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需按规定审核纸质单证,并进行
可收付汇额度
的
电子数据核查
,真实性审核要求较为严格;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需到外汇局办理
事前逐笔登记
手续,并在
结算方式
等方面予以一定
限制
。
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获取的材料和信息,并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
规定等情况,确定
预分类结果
并告知企业。
经企业
申述
并经外汇局
复核
后确定最后分类结果,由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
发布
企
业分类信息。
企业如不配合外汇局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将会影响对企业的分类结果。
历史业务办理
2012
年
1
月
31
日
以前出口报关的货物,还未办理收汇核销,或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回日期在
7
月
1
日
以前的,企业应于
7
月
31
日
前尽快到外汇局出口核销科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
8
月
1
日
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
咨询与下载服务
业务操作咨询电话:
58845215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
技术支持咨询电话:
58845923
传真号码:
58845292
、58845125、58845126
具体业务操作流程、业务办理相关单证可通过公共邮箱下载
用户名:
current_sh@163.com
密码:
shsafe123
相关政策法规可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或外汇局博客
上海货物贸易外汇改革
http://blog.sina.com.cn/u/2869105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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